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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內蒙古財經(jīng)大學2017年會計碩士復試分數(shù)線:213一、總則第一條 復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堅持按需招生

內蒙古財經(jīng)大學2017年會計碩士復試分數(shù)線:213

 

一、總則

 

第一條 復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yōu)錄取、寧缺毋濫”的原則,切實嚴明招生紀律,確保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科學公正、規(guī)范透明。

 

第二條 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復試錄取政策。

 

第三條 所有擬錄取考生均須經(jīng)過復試,復試合格并在錄取計劃名額的范圍內方能錄取。

 

第四條 監(jiān)督機制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健全。

 

第五條 招生復試錄取工作在內蒙古財經(jīng)大學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

 

二、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分管校長任常務副組長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其職責是:

 

(一)制定研究生招生復試辦法,組織開展復試錄取的各項工作;

 

(二)遴選工作人員,對所有人員進行政策、業(yè)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評判規(guī)則和評判標準;

 

(三)負責對全校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統(tǒng)籌管理,調配各專業(yè)當年招生名額;確定參加復試考生的資格條件和名單;

 

(四)審查確定各學科(專業(yè))復試小組的成員名單,審批各學科(專業(yè))小組上報的復試結果,確定擬錄取名單;

 

(五)協(xié)調落實復試工作所需的人員、場地、設備、經(jīng)費保障等;

 

(六)組織專業(yè)教師進行外語、專業(yè)綜合、面試試題的命題工作和閱卷工作;

 

(七)決定其他招生復試重要事項。

 

第七條 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成立各學科(專業(yè))面試工作小組,成員應包括相關學科(專業(yè))的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干,每組至少應有4名(含4名)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師;每組設組長1名、成員3-4名、記錄員1名、領導小組辦公室流動工作人員1名。

 

第八條 各面試小組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根據(jù)《內蒙古財經(jīng)大學研究生招生復試面試規(guī)則》,現(xiàn)場獨立評分。在面試開始前應召開面試小組會議,學習《面試規(guī)則》,擬定評判標準,規(guī)范工作行為。

 

本次學術碩士研究生和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復試的面試環(huán)節(jié)由研究生院統(tǒng)一組織。

 

三、復試安排與資格審查

 

第九條 復試日程安排,見《內蒙古財經(jīng)大學2017年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日程安排》

 

第十條 資格審查由研究生院負責。主要審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2017年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復試資格審查表》

 

考生用計算機填寫,A4紙打印輸出。(說明:往屆考生證書編號是學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編碼規(guī)則編制打印的,而不是證書左側頁印刷的流水號,應屆考生不需提供。)如考生網(wǎng)上報名時填寫的證書編號為證書的流水號,請在報到時與審核人員說明,否則視為提供了虛假的證件信息,不能參加復試。

 

(二)身份證件

 

復試考生均需提供二代身份證(軍官證)原件和復印件(不得使用臨時身份證)。享受少數(shù)民族政策的考生在提供本人身份證件的同時還需提供父母一方為少數(shù)民族身份及與自己關系的戶口薄復印件或戶籍證明。

 

(三)成績單

 

原件及復印件,應屆本科生需提供所在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大學階段課程成績單,加蓋公章。往屆生的課程成績單可從畢業(yè)學校檔案館或人事檔案中復印并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

 

(四)畢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

 

普通本科應屆畢業(yè)生:資格審查時需提供學生證原件和復印件,其所在學校教務部門或學工部門需在《2017年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復試資格審查表》上簽署審核意見。

 

往屆考生:需提供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無原件考生一律不予復試錄取,考生必須提供教育部認證部門出具的認證書(學歷認證報告)。

 

(五)能夠證明考生綜合能力的其他材料

 

包括英語等級證書、各類校級以上(含校級)獲獎證書、計算機等級證書、以及學術論文、著作、職稱證書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注:以上資格審查材料用A4紙打印或復印,必須按(一)至(五)的順序左側裝訂,一式2份,經(jīng)研究生院審核后在研究生院留存。

 

(六)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張。

 

(七)初試準考證原件。

 

四、復試的內容、方式及總成績確定

 

第十一條 復試內容:

 

(一)專業(yè)素質和能力:大學階段學習成績及科研情況;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yè))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及其應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fā)現(xiàn)、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fā)展動態(tài)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yè)領域發(fā)展的潛力。

 

(二)外語閱讀、理解能力。

 

(三)綜合素質和能力:(1)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等;(2)本學科(專業(yè))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或實際工作表現(xiàn)等方面的情況;(3)人文知識與科學素養(yǎng);(4)思維、反映能力;(5)創(chuàng)新精神、專業(yè)興趣等;(6)事業(yè)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xié)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7)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上述(1)-(2)項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審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3)-(7)項由各專業(yè)復試小組通過綜合面試考核。

 

第十二條 復試采取筆試和綜合素質面試形式。

 

(一) 筆試

 

1.所有考生均需參加外語筆試,考試時間為90分鐘,滿分100分;根據(jù)內教招考普發(fā)[2013]7號文件,外語筆試成績不合格的考生實行一科淘汰制。

 

2. 所有考生均需參加專業(yè)課或政治理論課筆試,其中學術型研究生和金融專碩(MF)參加專業(yè)課筆試,工商管理碩士(MBA)和會計專碩(MPAcc)參加政治理論課筆試??荚嚂r間為90分鐘,滿分為100分。

 

(二)綜合面試

 

綜合面試的目的是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況,考查其綜合素質。綜合素質面試每生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滿分為100分。

 

1.綜合素質面試前應先審核考生的《復試資格審查表》、身份證等。

 

2.面試情況要有詳細記錄,綜合面試結束后面試小組及其成員應認真填寫《內蒙古財經(jīng)大學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復試評分表》,并給出評語和分數(shù)。

 

3.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進行考核,不作量化計入總成績,但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三條 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根據(jù)復試排名,按該專業(yè)招生限額依次確定擬錄取名單。

 

第十四條 總成績的計算辦法。根據(jù)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我校確定復試成績占考生總成績的50%。

 

學術型碩士和金融碩士(MF)復試成績=專業(yè)課筆試成績×40% + 外語成績×20%+綜合面試成績×40%。

 

MBA\MPACC復試成績=政治理論課筆試成績×40% + 英語成績×20%+綜合面試成績×40%。

 

學術型碩士和金融碩士(MF)總成績=(初試總成績÷5)×50%+復試成績×50%

 

MBA和MPAcc總成績=(MBA\MPAcc初試總成績÷3)×50%+復試成績×50%

 

根據(jù)總成績確定考生在本專業(yè)的排名次序,上報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擬錄取名單。

 

五、調劑與破格面試

 

第十五條 按招生計劃上線考生人數(shù)不足時,將嚴格按照教育部、內蒙古自治區(qū)教育廳的相關調劑政策規(guī)定和《內蒙古財經(jīng)大學2017年碩士研究生調劑辦法》,在研究生招生調劑平臺公開調劑。

 

第十六條 本校一般不受理低于B類地區(qū)最低分數(shù)線的考生提出的破格申請。但初試上線未滿足計劃數(shù)的專業(yè)經(jīng)過調劑也沒有符合條件的考生的專業(yè),經(jīng)考核考生確實優(yōu)秀的,經(jīng)過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為有必要破格的方可破格進入復試,但必須符合教育部和內蒙古自治區(qū)教育廳的相關破格規(guī)定,并辦理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相關手續(xù)。

 

六、保密、監(jiān)督、復議

 

第十七條 考生如對復試結果提出異議且認為具有充足理由的,可在成績公布24小時內,通過書面形式向研究生招生錄取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異議,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對筆試試卷和面試影像進行核查,核查結果確實存在問題的,報領導小組批準后,對該生該科(含面試)組織二次復試。

 

自復試當日至擬錄取前發(fā)現(xiàn)考生不符合報考規(guī)定條件、考試違紀、身體及政治思想道德狀況不符合錄取要求的,一律視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十八條 復試試題及答案在啟用前均系機密材料,所有參加復試及錄取考評教師、工作人員都應認真、嚴格地執(zhí)行相關紀律和保密規(guī)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試題和故意提高或壓低考分的行為。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復試的,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

 

第十九條復試的監(jiān)督和復議

 

(一)實行全程監(jiān)督制度。筆試復試安排在標準化考場進行,并將復試日程安排報告給學校紀檢委,紀檢委工作人員有權全程監(jiān)督。

 

(二)實行巡視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將派有關工作人員到復試現(xiàn)場巡視,加強監(jiān)管。

 

(三)實行環(huán)節(jié)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所有參與復試的工作人員都要認真負責,嚴格保密,切實維護復試工作的公平公正,對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要追究責任。

 

(四)實行復議制度。為及時處理復試中出現(xiàn)的爭議,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必須保證考生咨詢、申訴、監(jiān)督渠道的暢通。如有考生提出疑問,應由各專業(yè)復試和招生領導小組成員及時答復;對于因爭議較大而不能確定是否錄取的考生,招生領導小組應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定。